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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最高面临百万罚款!今年禅城第一宗环境查封竟然是…

2019-05-30 6520 分享到:

近年来,佛山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与此同时,仍有个别企业还存在故意逃避监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违法排污行为。

最近就有一家企业不慎“踩雷”,成为2019年禅城环境执法第一单查封案件!小编马上带大家了解一下!

522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以下简称“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南庄镇梧村西围工业区某家具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项目正在生产,但是油磨平台粉尘处理设施未能有效地收集处理打磨粉尘,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由顶层排气扇排入外环境。

该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禅城分局执法人员于5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项目的油磨平台予以查封。

下一步,禅城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禅城分局还将把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面临的会是五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本文转自佛山生态环境,佛山生态环境编辑自禅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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