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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闻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

2020-02-25 7002 分享到:

尊敬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对佛山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作出的努力和贡献,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佛山生态环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排污许可证是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这既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经营的有力保障。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全国要在今年内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都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按照分类处置、限期整改等方式,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对满足核发条件的排污单位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将给予合理的整改期,引导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对于超过时限仍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将依法查处。具体工作要求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这项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也是妥善解决环保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得机遇。希望你们高度重视,紧抓机遇,按要求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履行责任,合法排污,守法经营,实现更好发展。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4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管理类别

      位于佛山市域范围内,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1)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
      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详见附件2)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除上述情形外,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作指导,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联系方式见附件3。
      四、办理程序

      (一)排污单位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简称“国家平台”)注册账号。


      (二)排污单位填报及信息公开: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按照管理类别,在国家平台“许可证申请”模块上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国家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仅需在国家平台“排污登记”模块填报排污登记表,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三)主管部门核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核查),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按证排污: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证载要求,按时在国家平台上完成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3.佛山市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咨询电话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4日

      点击以下网址可下载附件:

      http://sthj.foshan.gov.cn/zwgk/wzgg/content/post_3631746.html
      如需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请访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点击“法规标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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